3.2 熱負荷的計算
3.2.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3.2.2 計算全面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時,室內計算溫度的取值應比對流采暖系統的室內計算溫度低2℃,或取對流采暖系統計算總熱負荷的90%~95%。
3.2.3 局部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供暖所算得的熱負荷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3.3.3中所規定的附加系數確定。
表3.3.3 局部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的附加系數
供暖區面積與房間總面積比值 |
0.55 |
0.40 |
0.25 |
附 加 系 數 |
1.30 |
1.35 |
1.50 |
3.2.4 進深大于6m的房間,宜以距外墻6m為界分區,分別計算熱負荷和進行管線布置。
3.2.5 敷設加熱管或者發熱電纜的建筑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3.2.6 計算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熱負荷時, 可不考慮高度附加。
分戶熱計量的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計算,應考慮間歇供暖和戶間傳熱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