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檢驗、調試及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1 檢查、調試與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和驗收,并應做好記錄。工程質量檢驗表可按本規程附錄F采用。
6.1.2 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文件經批準后方可施工,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6.1.3 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6.1.4 低溫熱水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管道、分水器、集水器、閥門、配件、絕熱材料等的質量;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質量;
3 管道、閥門等安裝質量;
4 隱蔽前、后水壓試驗;
5 管路沖洗;
6 系統試運行。
6.1.5 發熱電纜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
1 發熱電纜、溫控器、絕熱材料等的質量;
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等施工質量;
3 隱蔽前、后發熱電纜標稱電阻、絕緣電阻檢測;
4 發熱電纜安裝;
5 系統試運行。
6.2 施工方案及材料、設備檢查
6.2.1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6.2.2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施工節點圖、原始地面至面層的剖面圖、伸縮縫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規格、型號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藝流程及各專業施工時間計劃;
5 施工、安裝質量控制措施及驗收標準,包括:絕熱層鋪設、加熱管安裝、填充層、面層施工質量,水壓試驗(電阻測試和絕緣測試),隱蔽前、后綜合檢查,環路、系統試運行調試,竣工驗收等;
6 施工進度計劃、勞動力計劃;
7 安全、環保、節能技術措施。
6.2.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組件、配件、絕熱材料必須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經監理工程師核查確認。
6.2.4 閥門、分水器、集水器組件安裝前,應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數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一個。對安裝在分水器進口、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閥門,應逐個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2.5 閥門的強度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1倍,公稱直徑不大于50mm的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持續時間應為15s,其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且殼體、填料及密封面應無滲漏。
6.3 施工安裝質量驗收
6.3.1 加熱管或電纜安裝完畢后,在混凝土填充層施工前,應按隱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進行中間驗收。
6.3.2 地面供暖系統中間驗收時,下列項目應達到相應技術要求:
1 絕熱層的厚度、材料的物理性能及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材料、規格及敷設間距、彎曲半徑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可靠固定;
3 伸縮縫應按設計要求敷設完畢;
4 加熱管與分水器、集水器的連接處應無滲漏;
5 填充層內加熱管不應有接頭;
6 發熱電纜系統每個環路應無短路和斷路現象。
6.3.3 分水器、集水器及其連接件等安裝后應有成品保護措施。
6.3.4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5-1的規定;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5-2的規定。
表6.3.5-1 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
序號 |
項目 |
條件 |
技術要求 |
允許偏差(mm) |
1 |
絕熱層 |
接合 |
無縫隙 |
— |
厚度 |
— |
+10 |
2 |
加熱管安裝 |
間距 |
不宜大于300mm |
±10 |
3 |
加熱管彎曲半徑 |
塑料管及鋁塑管 |
不小于6倍管外徑 |
-5 |
銅管 |
不小于5倍管外徑 |
-5 |
4 |
加熱管固定點間距 |
直管 |
不大于700mm |
±10 |
彎管 |
不大于300mm |
5 |
分水器、集水器安裝 |
垂直間距 |
200mm |
±10 |
表6.3.5-2 原始地面、填充層、面層施工技術要求及允許偏差
序號 |
項目 |
條件 |
標準 |
允許偏差(mm) |
1 |
原始地面 |
鋪絕熱層前 |
平整 |
— |
2 |
填充層
|
骨料 |
Φ≤12mm |
-2 |
厚度 |
不宜小于50mm |
±4 |
當面積大于30㎡
或長度大于6m |
留8mm伸縮縫 |
+2 |
與內外墻、柱等垂直部件 |
留10mm伸縮縫 |
+2 |
3
|
面層
|
與內外墻、柱等垂直部件 |
留10mm伸縮縫 |
+2 |
面層為木地板時,留大于或等于14mm伸縮縫 |
+2 |
注:原始地面允許偏差應滿足相應土建施工標準。
6.4 低溫熱水系統的水壓試驗
.
6.4.1 水壓試驗應在系統沖洗之后進行。沖洗應在分水器、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沖洗合格后,再進行室內供暖系統的沖洗。
6.4.2 水壓試驗應分別在澆搗混凝土填充層前和填充層養護期滿后進行兩次;水壓試驗應以每組分水器、集水器為單位,逐回路進行。
6.4.3 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應小于0.6MPa。
6.4.4 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其壓力降不應大于0.05MPa。
6.4.5 水壓試驗宜采用手動泵緩慢升壓,升壓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與檢查,不得有滲漏;不宜以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6.4.6 在有凍結可能的情況下試壓時,應采取防凍措施,試壓完成后應及時將管內的水吹凈、吹干。
6.5 調試與試運行
6.5.1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嚴禁運行使用。
6.5.2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運行調試,應在具備正常供暖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6.5.3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工作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配合下進行。
6.5.4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與試運行,應在施工完畢且混凝土填充層養護期滿后,正式采暖運行前進行。
6.5.5 初始加熱時,熱水升溫應平緩,供水溫度應控制在比當時環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應高于32℃。并應連續運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溫升高3℃,直至達到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水器、集水器連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節,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6 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初始通電加熱時,應控制室溫平緩上升,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6.5.7 發熱電纜溫控器的調試應按照不同型號溫控器安裝調試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6.5.8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 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 作為評價和檢測的依據。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