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熱時間: 根據青島市政府的規定,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的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2、供熱質量: 居民室溫:居室不低于16℃,廚房不低于10℃. 3、用熱面積計算: (1).用戶按用熱使用面積(房單數)計算. (2)其他用戶(部隊、機關、學校、醫院、公寓、工商企業等)按建筑面積計算。 4、供熱價格: 供熱價格按青價工[1996]222號文執行。 居民用熱;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房單數)20元。單位用熱: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70元。 蒸汽價格: ①居民用熱每噸蒸汽106.03元。②機關、學校用熱每噸蒸汽111.00元。③工商企業用 熱每噸蒸汽115.96元。 注:文件中所說的 “集中供熱”概念為生活取暖用熱,制冷用熱或非采暖期用熱,在此價格 基礎上加價10%,生產性用熱不按此價格執行。 5、交費時間: 用熱戶應在每年的9月1日一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額交清用熱費,對不按時交費的用戶, 供熱單位可每日向其加收5‰的滯納金。 . 6、用熱戶逾期不交熱費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 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7、涼臺如何收費: (1)原房屋結構為涼臺與居室有隔斷(合落地玻璃隔斷)且未做改動的,涼臺面積不計算熱費。 ②原房屋結構為涼臺與居室有隔斷,但被拆除的涼臺按其使用面積的一半計取熱費,供熱單 位對該居室與涼臺的供熱質量不承擔責任。 ③ 原房屋結構為涼臺與居室無隔斷,涼臺面積計費. 8、閣樓如何收費 有采暖設施的閣樓、地下室熱費暫按其地面面積的二分之一收費。 9、測溫方法: 在門窗關閉正常的情況下,將測溫表置于房間中央離地面1米以上的位置,測溫表的穩定讀 數為所測房間的實際溫度.所有溫度表應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標準規定。 10、通報程序與處理: 用戶發覺室溫低于標準或突然停熱,應及時向供熱單位通報,供熱單位應在24小時內入戶 測溫(用戶另有約定除外), 同時檢查原因,立即整改。并據實記錄室溫不合格的天數,測 溫記錄一式兩份,雙方簽章認可。 11、賠償責任: ①供熱單位查明不是用戶責任(指非私自改動管道、移動和遮蓋散熱器,改變建筑結構) 造成室溫不合格,應對雙方確認的不合格天數,按原收費標準的半價向用戶退還熱費。 ② 對未按期供熱或因故停熱的,按實際未供熱天數以原收費標準全價向用戶退還熱費。 ③對現有部分用熱戶因未裝散熱器造成室溫不合格的,在整改之前按青島市物價局的有關 規定執行。 ④采暖期過后,用熱戶持雙方簽章認可的室內不合格記錄和原交費憑證到供熱單位辦理退 費。 12、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推,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建筑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因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3)熱力設施正常檢修、搶修。 13、空房如何交費: 已供熱但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熱費由有房屋使用權或分配權(產權)的單位交納。 14、為什么用戶要在供熱前交費: “熱”是商品,購買熱商品就應交費,如果用戶不交熱費,供熱單位就無資金儲備足夠 的燃料,因而也就無法保證一個供熱季的連續正常供熱。 15、如何辦理停止供熱: 居民確有實際困難,申請停熱,應在每年的10月21日前向所在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 位應給予辦理。停熱時不收取任何費用,居民要求恢復供熱時,應一次性交納50元的人 工費,對采暖系統已沖水試壓的,不再辦理。 16、如何收取維修費: 已交納供暖設施維修費的用戶(每平方米供熱費20元含維修費)正常維修免收人工費。 但應交納相應的材料費,更換散熱器應交材料費。 17、 用熱戶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單位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戶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 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施工用熱的建筑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2倍計算。開始 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年開始供熱時間為準。除應陪償熱費外,還 應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補交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